紧急提醒!桂林多地发布通告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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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八不准,助力森林防火 据气象台预报,我市未来10天无有效降雨, 37℃以上大风高温天气持续出现,森林火险极高。为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尧山、龙泉林区范围内野外禁止用火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村级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八不准,助力森林防火二、本市尧山、龙泉林区范围包括: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叠彩区大河乡尧山村委、潘家村委、上阳家村委、新民村委、群力村委、四联村委、桂林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灵川县灵田镇东田村委西岸村、上阳家村和下阳家村,力水村委尧山田村、力背村、上力村、下力村和花江村,灵川镇王家村委社山村、梅田村、三百源村和茅坪村;临桂区临桂镇二塘村委南村、岭脚底村;象山区二塘乡万福村委黄村、唐家湾村、上沙河村、下沙河村;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官桥村委龙泉村、李家村、夏家村。为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
三、期间内,尧山与龙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在期间内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经区人民政府决定,自10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24时止,在全区范围内(含林科所)实行森林防火禁火管理。
一、 禁火期内,在全区所有林区内禁止一切烧荒山、烧田埂、 烧火灰积肥、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 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 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短信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家户喻晓。
四、大河乡,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林科所要立即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做好尧山景区的野外火源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如遇森林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 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村委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火警报警电线)。
六、 各乡(办)、各村委要组织人员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当地政府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火情,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扑救。
七、 凡在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或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森林禁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50米的范围(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公民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应急等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防(禁)火、护林员队伍,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或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为切实做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县范国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线)。
关于全州天湖景区综合整治的通告近年来,全州天湖景区成为广大游客休闲娱乐打卡的热门地,但近期不文明现象甚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天湖生态环境。为倡导文明游览,保护天湖生态环境,加强森林林区防火,保障涉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州天湖景区乱象进行综合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天湖国家湿地公园属于全州天湖景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同时也是重点森林防火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指定区域内露天烧烤、野炊、倾倒或乱扔垃圾。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州天湖景区内露天烧烤或者野炊的,由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州天湖景区内倾倒或乱扔垃圾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州天湖景区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单位予以处罚。
五、暴力阻扰执法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森林火灾,人人有责!希望市民们可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守护好桂林的青山绿水!
▍内容来源:桂林应急管理、壮美叠彩、阳朔资讯、今日恭城、全州融媒、应急管理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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