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村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村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村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行防火,防火性能,防火彩钢 《江村镇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银行防火,防火性能,防火彩钢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资源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村、镇直各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各村、镇直各单位要按照分组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快速、安全、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较重(Ⅲ级),一般(Ⅳ级)森林火灾预警及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响应Ⅰ级、Ⅱ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全乡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副镇长、宣统部长、武装部长、林业站长为副指挥长,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财政所、安监站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镇林业站长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内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⑶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
镇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信息通讯和物质保障系统建设;汇总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
镇公交安监药监规划建设和环保事务中心:协助县安监局做好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火灾的调查,监督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派出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食品卫生工作,根据森林扑火需要,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作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如在扑火中发生人员伤亡时,负责做好安抚工作。
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建立镇领导联系村责任制,主要责任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村委会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镇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村委会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时,驻村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1、人工监测。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报警。
3、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镇防火指挥部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一个半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县防火办,对《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县防火办,由县防火办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森林防火期内,镇防火办,每天必须向防火办报告一次森林火情。
1、接警。各级森林防火办要设立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线小时值班接警。镇防火办电线
、处警。各级森林防火办接到火警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镇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防火办。3
、预测、预警。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设立瞭望台、观测点,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各村在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要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发现火情,消除隐患。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检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4
、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⑴Ⅳ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⑵Ⅲ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20%以上乡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天气5天以上时期。
⑶Ⅱ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30%以上乡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县30%以上镇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⑷Ⅰ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40%以上镇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全县40%以上镇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Ⅳ级预警响应:各级防火指挥部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线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种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信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2
、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3
、Ⅱ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森林防火指挥部驻村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县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4
、Ⅰ级预警响应:在保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县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巡护。防止火种进山。(二)报警响应
、分级响应⑴四级报警响应:森林火警发生区,由火灾发生单位和村委会先行处置,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必须立即向镇、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镇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视情况启动本级预案,主要领导直到现场组织扑救。
⑵三级报警响应: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乡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⑶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需要由县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派出工作组在火灾现场设立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工作,火灾现场指挥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县、镇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当立即了解火场情况,迅速展开扑火救灾工作。
、应急处置措施⑴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⑷若需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应急指挥原则⑴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⑵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⑶分区指挥。因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火灾扑救原则⑴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⑵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⑶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当森林火灾跨本乡行政区域时,在县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镇人民政府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相关乡、镇、场政府联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镇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制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制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森林火灾应急行动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撤出看守人员,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森林火灾扑灭后,镇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二)森林火灾案件处理。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报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处理。(三)火烧迹地更新造林。
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四)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2、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被征用财物丢失或无法修复的,按照原价补偿;
扑火队在扑火期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1、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3、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费用,按其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乡政府支付。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镇政府给予医疗、抚恤。六 扑火保障
镇里要组建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人员不少于30人,专业扑火队要做到队伍纪律要严,管理要规范,装备要精良,有火扑火,无火宣传巡逻,要做到扑火和巡查两位一体。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要落实县、乡分组负责制。县负责全县性或跨乡、镇、场森林扑火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市援助。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扑火物资器材供应。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镇政府要予以保障,要建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
森林防火宣传。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自觉性。
、森林防火培训。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扑火队员和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专业扑火队员,每年不得低于一次的培训。2
、预案演习。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原则上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七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报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报县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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