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传月|宣讲进电台 电波送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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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防火规范,防火儿歌,防火灾手抄报 节目中,副支队长赵志辉结合我市全国消防宣传月期间的活动安排和近年来全市消防安全普法宣传亮点工作,就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地互动交流,向广大听众详细介绍消防法律法规条文,并强调触犯法律法规的后果。
住宅防火规范,防火儿歌,防火灾手抄报近1个小时的时间里,赵志辉副支队长从身边的典型案例讲起,以轻松愉快的方式与主持人聊天,细致回答听众的来电提问,从消防工作的专业角度,向全社会传达了“牢记安全底线,不越红线,敬畏法律,扛起消防安全责任”的理念,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消防宣传月期间,临汾支队还将发起“消防公益说”“百场万人培训”“消防志愿行”“千屏万幕灯光秀”“一城一特色”直播等12项消防宣传活动,以更加生动丰富和紧跟时代的形式,让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更接地气地走进千家万户。
自1992年起,每年的11月9日为全国的“消防宣传日”。“消防”有消除隐患、预防灾患之意,如今被人们意为扑灭火灾。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何而来?它又是如何诞生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违反规定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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